刘奇律师亲办案例
高手支招:起诉材料石沉大海,法院不予立案,怎么办?
来源:刘奇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5-13
浏览量:1344

我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,办事人员收了立案材料,连收据都不打,不愿意打现在3个月了,多次催,对方老是以立案庭人手少推脱,拖。


今天终于打通的立案庭法官的电话,原来她现在还根本没有看过起诉状。说是再打电话联系被告,协商处理。法官说拆迁方面的行政诉讼最终还是要政府处理。 我想请问法院收立案材料要给打材料清单的收据不?老是这么拖我应该怎么办?


我的意见:你好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法院收到你的起诉材料,不能判断是否立案,应当向你出具书面凭证,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


但该法院办事员的高明之处在于没有给你收据,你又如何证明你去立过案?而当你不能证明何时寄出起诉材料时,法院当然可以拖延立案了。所以当务之急是找当方式,证明你向法院投递过起诉材料。

这里推荐两种方式,一种通过EMS将起诉材料,通过邮局寄出,只要你在快递单上写明投寄过的材料,邮局的回执上就会有证明,这种方法经济便捷,缺点是只能证明向法院投寄了材料,不能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,效力稍弱。


第二种,去当地公证处,叫两名公证员一同随你到法院立案,公证你到法院的立案过程,这种方法虽然成本稍高,但不失为走投无路的一种良好选择。


附法律依据

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,应当登记立案。


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,应当接收起诉状,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,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。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。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

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,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,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。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。


对于不接收起诉状、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,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,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,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

对起诉、自诉,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,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,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》 第四条

公证处的业务如下:

(一)证明合同(契约)、委托、遗嘱;

(二)证明继承权;

(三)证明财产赠与、分割;

(四)证明收养关系;

(五)证明亲属关系;

(六)证明身份、学历、经历;

(七)证明出生、婚姻状况、生存、死亡;

(八)证明文件上的签名、印鉴属实;

(九)证明文件的副本、节本、译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

(十)对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文书,认为无疑义的,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;

(十一)保全证据;(笔者注:去法院公证立案属于工程处保全证据的业务范围)

(十二)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;

(十三)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;

(十四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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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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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9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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